(2012)相民调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薛建平与李红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平,李红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相民调初字第0513号原告薛建平。委托代理人潘士彦。被告李红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平与被告李红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平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薛建平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