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严德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人严德友,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会理县。2011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牛刚,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德友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德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德友在本市武侯区华西附一院第一住院部二楼,利用值夜班巡逻之机,采用撬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初某放置于心导管室库房内的一只翡翠手镯和4瓶52度500ml新品五粮液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52元),盗走被害人黄某放置于放射科工程师办公室内的四根皮带及一条云烟。2011年8月24日,公安干警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严德友挡获,随即在其房间内查获大量被盗物品。本案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翡翠手镯一只的价格鉴定结论》、工作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德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根据案情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严德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严德友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严德友提出公安机关搜出的很多物品是他人赠与所得。被告人严德友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缺少对涉案五粮液的真伪鉴定,不应采信其鉴定价格;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盗赃物追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德友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其中,因涉案4瓶五粮液缺少真伪鉴定,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真伪,故对该4瓶五粮液的价格鉴定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德友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德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缺少对涉案五粮液的真伪鉴定,不应采信其鉴定价格;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盗赃物追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严德友的盗窃金额认定为人民币1116元。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严德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日起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