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长君故意杀人(未遂)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长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098号罪犯杨长君,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以(1999)乐刑初字第60号判决:以被告人杨长君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9日以(2000)川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从2002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2007年3月2日、2009年4月3日分别以(2004)雅刑执字第2049号、(2007)雅刑执字第241号、(2009)雅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6个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并处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已交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长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