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