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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70-1号申请人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负责人裴天利,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支付申请人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租金53977.55元、违约金13315.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1元,执行费8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支付申请人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45000元,剩余案件款其自愿放弃,2012年5月29日支付20000元,2012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西安恒基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