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王竹君。被告: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任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郭海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