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931号罪犯刘华,男,1972年0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05月21日以(1997)成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07月09日以(1997)川法刑一核字第530号刑事裁定,核准刘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以(1999)川刑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1月22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0年01月21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12月08日、2007年08月30日、2009年08月14日以(2004)雅刑执第1896号刑事裁定、(2007)雅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2009)雅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