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琳琅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琳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969号罪犯唐琳琅,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康定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5日作出(1996)甘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琳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作出(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1328号刑事判决,撤销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甘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唐琳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上诉人(原被告人)唐琳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作出(1998)川法刑二减字第9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琳琅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06月1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12月12日、2006年6月29日、2008年10月15日、2010年6月30日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1970号、(2006)雅刑执字第374号、(2008)雅刑执字第306号、(2010)雅刑执字第379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琳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琳琅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琳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