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建华与付妍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华,付妍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男。被执行人付妍钰,女。申请执行人何建华与被执行人付妍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建华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建华于2012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何建华撤回(2012)雁民执字第00924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赵 科执行员 郭宝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