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3月18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毛某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携带虎头剪、竹梯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1月21日至2月17日期间,先后到汕尾市友谊路对面,凤苑中片五直巷,风苑六直巷,凤苑四直巷,分别四次偷剪正在通电的低压电线,共窃走电线3VV-70mm2158米,BVV-150mm240米(材料造价共9530.52元),造成80户居民停电9小时,损失供电量2880千瓦时,材料和供电量损失共计30554.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他身体有病,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毛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携带虎头剪、竹梯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1月21日至2月17日期间,先后窜到汕尾市区友谊路对面,凤苑中片五直巷,风苑六直巷,凤苑南四直巷,分别四次偷剪正在通电的低压电线,每次均由毛某某在下面扶梯,被告人陈某某爬上梯盗剪正在通电的低压电线,被盗剪的电线经广东电网公司汕尾城区供电局统计,3VV-70mm2型共158米、BVV-150mm2型共40米,造成80户居民停电9小时,损失供电量2880千瓦时,材料和供电量损失共计30554.52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2月中旬,他在汕尾市区四马路中心小学附近碰见一名外省人,该外省人拿着一捆电线,问他要不要,他帮该外省人卖,该外省人答应卖后分成,于是,他穿供电局的制服,头戴供电局的安全帽,到汕尾市区新联派出所附近的一家废品店,以每斤20元的价格将该捆电线卖掉,与该外省人平分了买电线所得的1200元。2、同案人毛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2月17日上午8时左右,他在汕尾市区友谊路与四马路交界处临时工聚集场所候工时,有一名戴工程帽男中年人称其是市供电局职工,负责凤苑片电线维护工作,需要将凤苑直巷路段用户线路换掉,雇请他当天下午做临时工。当天下午2时许,他与该名男中年人步行至市区四马路城隍庙前,男中年人叫他进入城隍庙拿一张木梯,再到男中年人家门口(汕尾市区)汇合,男中年人从家里拿了一支虎头钳,推出一辆二轮摩托车,二人行至汕尾市区凤苑南片直巷,由他扶木梯,男中年人爬上木梯剪断墙上一条约50米长绿色外壳电线,当时有一些群众出来看,剪好后二人合力将电线捆好,中年人用摩托车载电线,交代他将木梯拿回城隍庙内,在路口汇合,男中年人称已经将电线交供电局,并支付他工费人民币50元,然后各自离开,当他步行至市区文明路中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次之前他还与该名男中年人剪过3次电线,其中,第三次是2011年2月17日前十几天的一天14时许,他在汕尾市区四马路与友谊路交界处候工,那名男中年人找他去换电线,随后他就跟着男中年人到了市区四马路城隍庙先拿了一架竹梯,然后到其家门口男中年人把工具袋拿出并推出一辆摩托车,男中年驾驶摩托车在前面,他担着梯子跟在后面,行至市区凤苑五直巷,男中年人叫他把梯子架在路旁墙壁上,并扶好梯子,男中年人就拿自带的虎头钳上梯把电线的二端剪断,接着他协助男中年人把电线卷起捆好,男中年人把剪好的电线载走,走之前交代他把竹梯放回城隍庙,然后在路口等,过一会儿男中年人付给他工费人民币20元;第二次是第三次的前四、五天下午14时许,他协助该男中年人用上述方法将市区凤苑六直巷的供电通电线路的电线剪下来,该男中年人付给他50元。第一次是第二次的前四、五天下午14时许,他在劳工市场候工,那名男中年人来雇佣他去换电线,他就对该男中年人说是犯法的,男中年人称其是电工,是负责维修那里附近电线和电表的,于是他协助该男中年人用上述的方法将位于市区友谊路下面接近电厂宿舍的地方把架设在通电线路上的电线剪掉,男中年人付给他工费人民币50元。经辨认相片,指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四次雇佣他一起去剪电线的男中年人。3、证人陈某1证言及广东电网公司汕尾城区供电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陈某1是汕尾城区供电局配电班工作人员,公司架设在汕尾市区友谊路235号对面的BVV-150m㎡型电力供应输送铜芯电线于2011年1月21日被人盗剪40米;架设在汕尾市区凤苑中片五直巷的BVV-70m㎡型电力供应输送铜芯电线于2011年1月30日被人盗剪20米;架设在汕尾市区凤苑六直巷的BVV-70m㎡型电力供应输送铜芯电线于2011年1月31日被盗剪88米;架设在汕尾市区凤苑南四直巷的BVV-70m㎡型电力供应输送铜芯电线于2011年2月17日被盗剪50米。材料造价9530.52元,造成80户停电9小时,损失电量2880千瓦时,21024元。4、证人陈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住在汕尾市区凤苑南片直巷,2011年2月17日14时30分左右,他在家中看见外面巷中有二名男人带一个草绿色的工具袋、一把“斧头剪”、一架竹梯、一辆摩托车在剪电力供应线,其中一人站在竹梯上面剪,另一人扶着梯子,二人形迹可疑,他打电话去市供电局咨询后,即拨打“110”报警,电线被剪下后,其中一人将电线抬上二轮摩托车往巷尾方向驶去,另一人抬着梯子往巷中间离开,没多久那名抬梯子的人又在他家巷口附近经过,他即随后跟踪,并一路上用手机与民警联系,至汕尾市区滨海路口附近时,那名男人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毛某某就是扶梯的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爬上梯子剪电线的人。5、证人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17日16时许,他在经营的废品店里面闲坐,有一名男中年人身穿浅灰色供电局工作服,头戴一顶黄色安全帽,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一捆电线到他店门口,自称是电力施工人员,施工组叫其拿来卖,于是他就把那捆电线称了一下,重约35公斤,拿了人民币1400元给该男中年人,之后他觉得有点可疑,就把电线拿到派出所报案。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卖电线给他的人。6、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联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派出所在同案人毛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竹梯一架,人民币45元,从黄某处扣押赃物绿色外壳电线35公斤。7、《作案工具、赃物及现场照片》,证实被盗剪的电线和作案工具竹梯及同案人毛某某指认出四处作案现场:汕尾市区友谊路235号、汕尾市区凤苑中片五直巷、汕尾市区凤苑六直巷、汕尾市区凤苑南四直巷状况。8、《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98号),证实同案人毛某某因本案犯罪事实于2011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刑罚。9、《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号:44152119661022005162),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10、汕尾逸挥基金医院出具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患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重度)、主动脉瓣狭窄(轻度)伴关闭不全,左室收缩功能尚正常;彩色血流:二尖瓣下湍流、瓣上返流(中量),主动脉瓣上湍流、瓣下返流(中量),三尖瓣返流(中量),肺动脉瓣返流(少量)。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