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子军、刘秀玲等与李进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军,刘秀玲,李进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子军,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刘秀玲,女,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李进庆,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军、刘秀玲诉被告李进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子军、刘秀玲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子军、刘秀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子军、刘秀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张子军、刘秀玲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