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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金泉与贺志平、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泉,贺志平,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09号原告李金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638。委托代理人徐庆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贺志平,男,住湖北省仙桃市。身份证号码:×××3717。被告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泉诉被告贺志平、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泉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泉以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金泉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高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