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治华、于洁与杨校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华,于洁,杨校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华。申请执行人于洁。被执行人杨校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王治华、于洁与杨校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1年2月28日以(2011)芝民一初字第4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校证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青翠里附18号房地产一宗【房产证: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土地证:烟国用(2010)第100360号】。因杨校证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因杨校证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治华、于洁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月10日依法委托烟台子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校证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青翠里附18号房地产一宗【房产证: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土地证:烟国用(2010)第100360号】及其附属设施。2012年5月3日李雅旋(身份证号码:××)以2352000元最高价竞得。现需办理房地产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校证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青翠里附18号房地产一宗【房产证: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土地证:烟国用(2010)第100360号】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隋卫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