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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定边县继续履行《土地转包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不再阻挡申请执行人使用土地的权力,申请执行人亦称无人阻挡,且自愿请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放弃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的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