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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新远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新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038号罪犯张新远,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作出(2004)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新远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以被告人张新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眉东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2010年3月30日,分别作出(2007)雅刑执字第951号、(2010)雅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远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