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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骆崇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骆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0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章国华。委托代理人:朱佳红。委托代理人:陈晓亮。被告:骆崇哲。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骆崇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骆崇哲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6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