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永福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011号罪犯罗永福,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海源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9日以(1998)成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永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以(1998)川法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永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减刑后刑期从2002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2007年4月5日,分别以(2005)阿中刑执字第102号、(2007)阿中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16日、2010年10月14日以(2009)成刑执字第1868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4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永福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