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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兰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兰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经常吵架,尤其是被告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现两人感情已破裂,所以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初两人关系尚可,后被告经常赌博,为此两人常发生矛盾。2008年11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2012年1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安丰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同被告之母马某某、儿子李某甲的谈话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且婚初关系尚可,但因被告爱好赌博,两人常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自2008年11月无故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建涛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