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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代瑞福、王公英等与代兴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代瑞福;王公英;代兴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代瑞福,男,1943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王公英,女,1947年7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代兴智,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瑞福、诉被告代兴智赡养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瑞福、王公英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原告之子,原、被告已分居多年。被告一直未尽赡养义务。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2年每月负担赡养费400元,二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代兴智辩称,同意负担,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2012年开始,被告代兴智负担每年原告代瑞福、王公英各5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原告代瑞福、王公英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占用被告代兴智的平房腾出。三、原告代瑞福、王公英自2012年6月1日开始以后的医疗费被告代兴智负担二分之一。四、原告王公英以前的医疗费3000元,由被告代兴智负担,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五、被告代兴智的口粮地3.9亩由原告代瑞福、王公英耕种。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瑞福、王公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