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老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格乐、聂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张格乐,聂帆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裴五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庭,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莫丽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格乐,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聂帆,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格乐、聂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