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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商初字第30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建青与青岛艺号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青,青岛艺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商初字第30190号原告李建青,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艺号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建青诉被告青岛艺号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并非施工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于本案不享有诉权,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青对被告青岛艺号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