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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井国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井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009号罪犯赵井国(曾用名赵锦国),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2日以(1996)乐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井国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4日以(1996)川法刑二终字第4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井国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30日以(1998)川法刑二减字第981号,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0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1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2007年8月9日、2010年1月28日,分别以(2003)雅刑执字第1949号、(2007)雅刑执字第749号、(2010)雅刑执字第25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1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井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井国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井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