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张焯琪与陈珍汉、阮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珍汉;张焯琪;阮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848号 原告张焯琪,男,194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友,广西雄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珍汉,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阮成金,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焯琪与被告陈珍汉、阮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焯琪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