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晓春、宁可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晓春。被执行人宁可可。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晓春、宁可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