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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姚平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942号罪犯姚平,男,1972年03月04日生,汉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07月18日以(2000)乐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无证明)。在刑罚执行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5月3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08月09日、2010年01月28日以(2007)雅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2010)雅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和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