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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晓虎与铜陵县汪冲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虎,铜陵县汪冲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许晓虎,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被告:铜陵县汪冲煤矿,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朱村镇郎坑村。法定代表人:钱理民,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唐靖,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虎与被告铜陵县汪冲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晓虎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县汪冲煤矿所有的人民币35031.57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晓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铜陵县汪冲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5031.5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