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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永昌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830号罪犯杨永昌,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以(1997)成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以(1999)川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止于2018年10月2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7月20日、2007年3月2日、2010年1月28日以(2004)雅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2007)雅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2010)雅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3个月、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永昌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