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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曲育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曲育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贵,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峰,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曲育红,女,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星缘圣符小区40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被告曲育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曲育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曲育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