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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吴水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 被告人吴某玲 辩护人 (公诉机关)于2011-12-22以被告人吴某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玲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吴某玲犯,判处 二、被告人吴某玲”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吴某玲犯,免予刑事处分。” 第三、宣名贵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吴某玲无罪。”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吴某玲犯,免予刑事处分。” 第三、宣名贵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吴某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胡     超 审判员 胡     超 审判员 王晓端、刘正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 易  玮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