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齐河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494号申请人:齐河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化福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月林申请人齐河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三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威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