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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蕊蕊与被告吴云良、秦青菊、吴振华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蕊蕊,吴云良,秦青菊,吴振华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73号原告闫蕊蕊,女,200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法定代理人高爱爱,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蕊蕊母亲。被告吴云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秦青菊,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云良妻子。被告吴振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云良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蕊蕊与被告吴云良、秦青菊、吴振华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蕊蕊于2012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蕊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