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蕊蕊与被告吴云良、秦青菊、吴振华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蕊蕊,吴云良,秦青菊,吴振华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73号原告闫蕊蕊,女,200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法定代理人高爱爱,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闫蕊蕊母亲。被告吴云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秦青菊,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云良妻子。被告吴振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云良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蕊蕊与被告吴云良、秦青菊、吴振华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蕊蕊于2012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蕊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