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玉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玉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玉山(2012)永民执字第28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2年5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