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建波与李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波,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波。委托代理人:XX,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波与被执行人李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23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