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戈与陈贵,甘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戈,陈贵,甘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31-1号原告高戈,香港居民,身份号码P223772()。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香港居民。被告甘美欣,香港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大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砚坤,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贵、甘美欣名下价值6061518.62元的财产及冻结了原告高戈的担保人梁刚、曹绮雯、梁明珠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175号首层的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4567202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111036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111037号)。本案两被告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申请保全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061518.62元的财产,而两被告名下实际被保全的存款及房产价值为人民币10573411.94元,超过财产保全申请的数额近四百万元。两被告提交了深圳市世纪中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世纪中盛房估字【2012】第05032号、第05033号、第05034号、第05035号评估报告书及《中国光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合同》,根据上述证据,两被告名下被保全房产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7943411.94元,除去银行贷款部分,剩余价值总额为10573411.94元,超出本案原告主张的金额,属超标的查封,两被告要求解封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决定解除被告甘美欣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轩路东海花园君豪阁塔楼27A房产(深房地字第××号,依据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该房产扣除抵押贷款后房产净值仅1565251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甘美欣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轩路东海花园君豪阁塔楼27A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