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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