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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世忠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忠,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兰,XX通,阳朔县朔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28号原告刘世忠,农民。委托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水树,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玉兰,个体工商户。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黎惟卿,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小军,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通,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阳朔县朔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智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忠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兰、XX通、第三人阳朔县朔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忠于2012年5月29日以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兰及第三人阳朔县朔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证据不足,欠款属被告XX通个人所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即收2645元,现由原告刘世忠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平审 判 员  刘世平人民陪审员  黄仁权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