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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玉华、周学军与刘维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玉华,周学军,刘维家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鲁玉华,住图们市。原告周学军,住图们市。被告刘维家,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玉华、周学军诉被告刘维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玉华、周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它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鲁玉华、周学军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