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钟飞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954号罪犯钟飞启,男,1964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以(1999)阿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飞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6月14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飞启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至2022年06月13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2006)阿中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05日以(2010)成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飞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飞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飞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