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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卢月娟与谭鉴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卢月娟。被告谭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月娟诉被告谭鉴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月娟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月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宪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