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瑞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瑞鹏,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任瑞鹏,西安市东城一小学生。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瑞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案件款2446元交到本院,且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任瑞鹏,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