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继荣,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确定婚生女宋佳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婚生女宋佳音生活费1000元。现原告患病,无任何经济收入,无力再抚养婚生女宋佳音。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即判决原、被告婚生女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确认被告宋某于2011年1月已调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一研究所,现工作单位为航天科工集团7801所,该7801所在中国湖南省,宋某住湖南省何处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之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