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武某甲、杜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古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树彪,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中专文化,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卜大寨村村长,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卜大寨村*排**号。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卫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卜大寨村*排**号。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武乔文,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卜大寨村*排**号。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武岳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卜大寨村*排**号。2011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树彪及其辩护人董立新、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武树彪听说与其妻子武艳辉打架的苏靖平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住医院治疗,便同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驱车前往古冶区医院,在病房内找到苏靖平,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和武岳辉对苏靖平进行殴打,并迫使苏靖平到派出所撤案。2011年8月9日,苏靖平的伤情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1年11月10日,苏靖平的伤情经石家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树彪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部分证据有异议,为自己主要辩解称:1、赵丽娜无故受人指使给我打电话,给我的生活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当时苏靖平同意并且诚恳想道歉,但在22日当场打了我妻子。3、苏靖平主动把赵仕云找来提出调解,双方互不追究,但事后又去派出所报案,对我的伤害很大,所以我去医院找他,我认为是有原因的。被告人武树彪的辩护人董立新为其主要辩称:1、武树彪殴打他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漫无目的的破坏公共秩序,任意殴打他人,而是针对特定的殴打其妻子的一方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其殴打他人行为的目的是为其妻子出气,与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是不同的。武树彪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程度。2、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武树彪等人对苏靖平殴打后迫使苏靖平到派出所撤案,该指控不当。3、对本案的起因,侦查机关未能作出正确的认定。4、根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苏靖平是2011年8月15日报的案,人身损伤鉴定书受理时间是8月5日,时间相差10天,法医鉴定来源有问题,没有报案,没有委托,不可能作鉴定,而且委托单位是古冶区法医损伤鉴定室,不是办案部门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从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认定武树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其自由。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证据无异议,没有为自己辩护。被告人武岳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证据无异议,为自己主要辩解称:我第一是从犯,二是初犯,三是我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四是我对苏靖平表示道歉。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被告人武树彪听说与其妻子武艳辉打架的苏靖平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住医院治疗,便同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驱车前往古冶区医院,在病房内找到苏靖平,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和武岳辉对苏靖平进行殴打,并迫使苏靖平到派出所撤案。2011年8月9日,苏靖平的伤情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2011年11月10日,苏靖平的伤情经石家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证人赵丽娜、武振安、武树军、冯树增、崔艳霞、张继新、张文来、王永安、赵仕云、冯猛、武素香、武艳辉、冯永娜、杜卫东、赵爱华、杜立的证言材料;3、被害人苏靖平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的供述材料;5、辨认笔录;6、法医鉴定;7、告知笔录;8、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9、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10、古冶区医院总值班记录;11、到案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树彪、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卫强、武乔文、武岳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树彪为自己辩解称:我去医院找他,我认为是有原因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武树彪的辩护人董立新为其主要辩称:武树彪殴打他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漫无目的的破坏公共秩序、任意殴打他人,而是针对特定的殴打其妻子的一方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请求法院认定武树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武岳辉为自己主要辩解称:我是从犯,且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树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杜卫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三、被告人武乔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武岳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