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开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开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101号罪犯张开明,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汶川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5日以(1995)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20日以(1995)川法刑一核字第422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开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9日以(97)川法刑二减字第24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以(1999)成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从1999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2007年8月9日、2010年3月30日,分别以(2003)雅刑执字第1890号、(2007)雅刑执字第738号、(2010)雅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1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