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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米满永与被告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满永,王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米满永(又名米勇),男。委托代理人杨书强,男。被告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兴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满永与被告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满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满永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米满永承担。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姚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       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