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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宏春与李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59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佳;魏宏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女。委托代理人王泰川,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宏春,男。委托代理人林志灿,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何永成,总经理。上诉人李佳因与被上诉人魏宏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佳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佳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上诉人李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袁劲秋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