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童黎春与宁波海曙奥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黎春,宁波海曙奥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童黎春。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奥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练秋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黎春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奥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