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袁建华与直立汽配有限公司、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直立汽配有限公司,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徐林立,楼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58号原告袁建华。委托代理人贾国强。被告直立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立。被告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立。委托代理人楼林祥,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宋市村南洪31号。被告徐林立。委托代理人楼林祥,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宋市村南洪31号。被告楼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华与被告直立汽配有限公司、被告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林立、被告楼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华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华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7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2764元,由原告袁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姚舟德审 判 员 沈晓忠人民陪审员 姚亚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