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43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