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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金洲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金洲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屠世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金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岳洲,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341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金洲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金洲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人民币1384664.0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