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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海萍与高生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萍,高生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306号申请人:王海萍,女,1984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高生波,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王海萍与被申请人高生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生波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刘峰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生波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瑛 来自: